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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March Madness案”Ill. High Sch. Ass’n v. GTE Vantage, Inc., 99 F.3d 244 (7th Cir. 1996), cert. denied, 519 U.S. 1150 (1997).等――公众使用规则的深化、发展和完善 因此,即便是在商业使用环境下,要想论证第三方主体使用某俗称行为的不法性,要么须论证其主观心态或使用意图的不法性,如“搭便车”、驰名商标淡化、被冒用、被侵占的恶意等,要么须论证该行为客观效果的不法性,如导致混淆、消费者欺骗或淡化等。无论如何,唯有在严格限定的条件和情形下,商标俗称才有可能在法律层面上被上升为元商标权人的一种应受保护的利益。